商人持鈔投產(chǎn)鹽地運鹽使司換取鹽引,持引赴鹽場支鹽,運赴指定地區(qū)銷售。
開中法以場鹽官收為基礎(chǔ),仍屬民制、官收、官賣、商運、商銷的就場專賣制。
開中法的優(yōu)勢在于節(jié)省轉(zhuǎn)運、充實邊餉、開發(fā)邊疆,故史稱“有明鹽法莫善于開中”的說法。
到了弘治年間,隨著朝廷國庫收入降低,朝廷財政始現(xiàn)捉襟見肘的境地,于是當時的戶部尚書葉琪奏請實施“折色法”。
其背景實際上是當時的鹽商因為地位低下,雖有錢有鹽引,卻換不到食鹽。
因為獲得鹽引的方法在當時有兩條,一是向邊境輸送糧食獲得鹽引,二則是向皇帝討要。
鹽商當然沒機會向皇帝討要,但是權(quán)貴可以,實際上當時侵占鹽商利益的就是大明朝的權(quán)貴。
他們依靠權(quán)勢從皇帝那里得到鹽引,從鹽場獲得食鹽發(fā)賣,牟取暴利。
于是,鹽商的反擊就是鼓動葉琪上奏“折色法”,他們?yōu)槌⒅苯又Ц跺X財獲得鹽引,這樣皇帝再送鹽引,那可就等于是送出白花花的銀子。
而當時葉琪身為戶部尚書,自然只考慮自身利益。
在戶部需要大量增收的情況下,折色不失為一個增加國庫收入的法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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